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工业总产值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工业法人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一)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是不含税单价,因为增值税本身并不代表收入。
(二)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
当月销售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